邓娅① 邓世雄①
①重庆医科大学管理学院 重庆 400016
摘要:近几年,医疗纠纷事件频发,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焦点问题。这就迫切需要行之有效的医疗纠纷解决机制。本文通过对人民调解机制的概念、在医疗纠纷领域的法律依据、现状、优势等进行了分析,认为将人民调解机制引入医疗纠纷领域,鼓励和发展人民调解机制不失为一条有效、经济、公正的医疗纠纷解决途径。
关键词:人民调解机制 医疗纠纷
中图分类号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People's mediation mechanism solve the advantages of medical disputes DENG Ya, DENG Shi-xiong.
Abstract: In recent years, medical disputes occur frequently, become affect social stability. It is urgent to effective medical dispute resolution mechanism. Based on the concepts of people's mediation mechanism in the field of medical dispute, the legal basis, status, advantages and analyzes that people's mediation mechanism in medical disputes, encourage and development fields of people's mediation mechanism is an effective, economical and impartial medical disputes solution.
Key words: People's mediation mechanism, Medical disputes
First-author’s address :The institute of management, Chongqing Medical University , Chongqing 400016,China
全国创建“平安医院”推动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会议于2009年11月27日在京召开。这是全国“平安医院”创建活动开展两年来首次举行全国性会议,会议要求各地推动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机制建设,以妥善处置纠纷医疗、和谐医患关系。这无疑为我国医疗纠纷的解决注入了新的生机与活力。近几年,医疗纠纷发生数量逐年攀高,医疗秩序遭到破坏、医学科学探索受阻、医疗费用继续升高等后果日益显现。现有的医疗纠纷解决渠道不畅通,存在一定的缺陷,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因此,就有必要引入人民调解机制解决医疗纠纷,即能使纠纷得到高效、公正的解决,又能及时修补医患之间矛盾激化、信任缺失的问题,从而实现医患和谐、社会和谐。
1.现行医疗纠纷处理制度的缺陷
1.1.协商解决医疗纠纷的不足
协商和解程序没有法律保障,患者易与医务人员发生言行和身体上的冲突,产生严重后果;医患之间信息不对称,纠纷难以公平、公正的解决;协商解决易成为卫生行政部门监管的死角,使医院轻易逃避责任。
1.2.行政调解的缺陷
卫生行政机关公信力不高,发生医疗纠纷后患者不愿意向卫生行政部门求助;由于医疗事故可能导致行政处罚及各种不利后果,医院也不愿意由卫生行政部门出面调解;[1]另外,行政调解的协议不具有强制力。
1.3.诉讼解决医疗纠纷的弊端
高额的诉讼费、律师费、鉴定费使得医疗纠纷的解决结果对当事人而言往往得不偿失;医疗纠纷诉讼耗时长,程序复杂,占用当事人大量时间、精力;公开的审判程序将当事人的隐私暴露于众,使医患双方承受较大的心理负担;医疗纠纷的增多占用大量的司法资源,导致诉讼效率低下;我国鉴定制度不完善、医疗纠纷的法律适用存在争议、既懂医又懂法的审判人员缺乏,难免出现审判不公的现象;诉讼中角色不同所引起的激烈对抗使得双方互不信任,医患关系进一步恶化,不利于社会的整体和谐。
1.4.医疗责任险指定调解机构的障碍
首先,医疗责任险指定调解机构类似于保险公司的理赔部门,调解公正性不强。其次,由于医患双方对保险公司缺乏信任、我国还未建立强制性医疗保险立法等原因,使得医疗机构参加医疗责任保险的积极性不高;再次,我国开拓医疗责任保险的人才缺乏、医疗体制改革缓慢都不利于医疗责任保险的发展。
1.5.医事仲裁机制不完善
医事仲裁是指在医疗活动中发生民事争议,医患双方当事人提请仲裁机构进行审理和裁决的一种医疗纠纷解决方法。[2]仲裁员应是具有医学和法学双重知识背景的复合型人才,但我国这类人才奇缺;医事仲裁机制不健全、我国法律上未制定相关的医事仲裁制度,给医事仲裁的使用带来了困难。另外,“一裁终局”和仲裁的收费机制不适合我国国情。
2.人民调解制度的概念
人民调解制度,是指在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依法对民间纠纷当事人说劝
解、消除纷争的一种群众自治活动。[3] 医疗纠纷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发生的一类民事纠纷,属于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的工作范围。人民调解制度作为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解决民间纠纷的法律制度,多年来一直在国际上享有“东方经验”的美誉,其优化、迅速、低廉的解决纠纷方式常常被国外所借鉴。人民调解制度具有如下特点:①人民调解机构是中立的第三方调解机构,人民调解在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进行,这是其区别于法院调解、仲裁调解和行政调解的主要特征。②人民调解解决纠纷的方式是人民调解委员会以说服教育、劝导协商的方式,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③调解程序的启动和调解的协议达成都必须以当事人的自愿为前提。④人民调解委员会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地方习惯进行调解,双方当事人所达成的合意不得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和公共利益。
3.人民调解机制解决医疗纠纷的法律依据
至今,我国关于人民调解制度的法律制度在不少法律法规中都有规定。如《宪法》规定:“本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设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民事诉讼法》第16条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是在基层人民政府和基层人民法院指导下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 。1989年5月5日国务院第40次常务会议通过了《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初步建立了我国人民调解制度;随后颁布的相关法规,如2002年发布的《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2004年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切实维护社会稳定的意见》,2007年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的意见》,进一步完善了我国人民调解制度。此外,一些地方性的法律文件也明确肯定了医疗纠纷民间调解机构的合法地位,如2008年3月实施的《宁波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暂行办法》明确规定:“设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专门解决医疗纠纷”。这些法律、条例的发布,有效的保障了人民调解工作的顺利展开,使我国人民调解制度在及时解决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维护社会稳定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4.我国运用人民调解机制解决医疗纠纷的现状
近年来,我国不少地方成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尝试以人民调解介入医疗纠纷的方式,取得了很好的成效。例如,山西省人民调解委员会是我国首家省级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机构,于2006年10月12日经山西省司法厅批准成立,三年来,已接待申请调解和咨询者4328人次,受理各种案件1042件,已成功调解纠纷995件,调解成功率达到95.5%。[4]天津市实行医疗纠纷人民调解之后,医疗纠纷数量和赔偿金额同比下降了近70%;宁波、广东、江苏、浙江、安徽等地也纷纷成立了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医疗纠纷。目前全国已有16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56个地市启动了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和医疗责任保险工作。70%以上的医疗纠纷通过人民调解得到了妥善的处理,[5] “医闹”等扰乱医疗秩序的现象得到了有效遏制,有力地维护了医患双方合法权益,以人民调解机制处理医疗纠纷得到了医患双方的认可。
5.人民调解机制解决医疗纠纷的优势
5.1具有较高的专业性和公信力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受司法部门业务指导,独立于卫生部门、医疗机构和保险公司,充分保证人民调解的中立性;人民调解委员会各成员由司法和卫生部门共同任命,并组建拥有各学科专家的专家库,吸纳具有较强专业知识和较高调解技能的离退休法官、检察官、医学专家、律师以及公证员、人民调解员等作为专家库成员,随机抽取专家作为调解员负责为医疗纠纷的理赔处理提供专家意见,充分了保证了调解工作的专业性;对医疗纠纷的调解是在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协助下进行、当事人自主协商的纠纷解决活动,充分保证了医疗纠纷案件处理的公平、公正。
5.2节约个人成本、降低社会成本
人民调解程序简单便捷,解决纠纷周期短,其工作经费和人民调解员补贴由政府财政保障,所以不对医患双方当事人收取费用。相对于成本高昂、程序复杂的诉讼来说,人民调解制度充分尊重当事人在纠纷解决中的自主性,节约了当事人解决纠纷的成本,提高了解决纠纷的效率。人民调解有效的整合了既有的化解资源,减轻了政府机关和人民法院的工作压力,节约了行政管理成本和国家司法资源。[6]
5.3为医患双方当事人提供良好的沟通平台
据统计,医疗纠纷中真正属于医疗事故或医疗过失的只有18%。其他的属于医疗中的无过错行为,如患者自身的特异性体质、诊疗中常见的并发症等,或者由于患者对医疗过程的不理解及对服务态度的不满意等引起的纠纷。[7]因此,大部分医疗纠纷的解决建立在医患双方相互理解和积极沟通的基础上。人民调解遵从平等自愿的原则,尊重人的基本权利,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员的帮助引导下充分表达自己的意见,增进医患之间的沟通、理解和宽容,促进纠纷的解决。同时,人民调解机构作为中立的第三方,其调解员的解释与评判有助于双方当事人对纠纷产生的的原因有一个清醒、理性的认识。使医患双方在弄清事实和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合意及调解协议。通过这样一个良好的沟通平台,不仅可以迅速解决大多数医疗纠纷,还也可以促进医患双方道德水平的提高,缓和紧张的医患关系,消除医患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对立和冲突。
5.4补充了硬性法治的不足,促进社会和谐
人民调解制度以其灵活的手段和柔和的程序弥补了硬性法律的不足,它除了依赖法律法规,还考虑公理道德、地方习惯等因素,更注重个案的实质正义和纠纷的彻底解决。发生医疗纠纷后即立即启动人民调解机制,及时的化解矛盾和纠纷,避免影响医疗秩序的行为发生,从而维持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且不剥夺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在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无法达成一致的情况下,当事人仍可通过诉讼解决医疗纠纷。因此,人民调解制度是一种缓冲机制,缓和了法律和社会的冲突,满足了特定主体的解决医疗纠纷的需求;在一定程度上分担法院压力,维护法律的主导地位及权威;另外,人民调解建立在当事人的合意之上,其履行率远比判决高,由此又免除了社会的执行成本和所承担的风险,增加了安定的因素。[8]
6.完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机制的建议
人民调解机制以其独特的优势在化解医疗纠纷、和谐医患关系、促进平安医院建设、构建和谐社会中起着重要作用。但仍有它自身的不足,如资金缺乏、调解人员专业素质和业务水平不高等。对此,笔者给出如下建议:应加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加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员的培训,不断提高其法律、医学知识和业务技能;建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保障机制,加大政府经费支持,吸纳社会捐赠、公益赞助等合法渠道筹措工作经费;司法行政部门应同卫生、保健、财政、民政等部门联合监督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提供指导性意见,使其依法、规范运作;同时健全和完善医疗责任保险制度,形成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和保险理赔互为补充、互相促进的良好局面;另外,要加大宣传力度,借助媒体,引导纠纷当事人尽可能地通过人民调解的方式解决医疗纠纷。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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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聂晶梅,郝东亮.山西创建“平安医院”推动医疗纠纷人民调解[EB/OL].(2009-12-28) [2010-5-25]. http://www.sx.chinanews.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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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罗琦为.和谐社会视野下ADR制度之构建[J].北京电力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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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邓娅(1985-),女,重庆医科大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医事法学 ,电话:15123202051,E-mail:dengya1985@163.com
邓世雄(1963-),男,重庆市,博士生导师,重庆医科大学副校长,研究方向:医事法学